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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州市人民法院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挥司法职能助力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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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盘州市人民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原告盘州市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6年6月,原被告协商一致,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某道路建设项目部供应混凝土。2016年9月8日,双方签订《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了混凝土。2016年9月28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购中心与原告就上述事项补充签订了《指定供应项目专用协议》。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混凝土,并按照合同与被告进行结算,经双方结算,确定被告应支付原告混凝土货款971.78万元,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51.27万万元未支付。

为有效化解双方纠纷,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且考虑到大部分货款已经支付,仅余少部分未兑现,纠纷具有调解可能,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积极与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沟通,被告对欠付货款无异议,承办法官遂向被告宣传相关法律规定,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盘州市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1.27万元,于2020年6月6日前支付违约金2.9万元,共计54.17万元。

通过加大纠纷调解力度,最大限度减少了企业的维权成本,减少诉累,在疫情特殊时期,盘州市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职能助力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