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盘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赴云南省寻甸县,成功将被执行人武某某所属的一台“三一”牌挖掘机扣押。
贺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袁某某、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11月立案后,法院立即向被执行人李某某、袁某某、武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李某某、袁某某、武某某向贺某某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440.44万元,被执行人李某某、袁某某、武某某一直未履行判决确定义务。
期间,执行法官多方调查被执行人李某某、袁某某、武某某的财产线索,后得到线索查明被执行人武某某有一台挖掘机,通过挖机生产公司售后服务机构了解到武某某还欠该公司挖机款9万余元,申请人贺某某知晓后向公司支付了该欠款。随后,盘州市人民法院立即向挖机生产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公司利用技术手段定位到该挖机在云南省寻甸县某乡镇上的工地,经过实地摸底核实后,6月4日,我院执行局组织执行干警赴云南省寻甸县,成功将该挖机扣押运回。
此次跨省执行行动,我院通过努力克服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障碍,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