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5”消费者权益日,遵义市消协公布2020年度遵义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内容涉及衣、食、住、行等方面。同时还对案例进行了评析,有助于市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有力地维权。
案例一:
因疫情取消婚庆 定金无条件退还
2020年1月27日,王某向习水县某某创意工作室交了1560元定金(有收据,未签合同),确定在2020年2月1日为其结婚主持婚礼。由于新冠肺炎疫情来袭,婚庆仪式被迫取消,于是联系该工作室要求退还所交的1560元婚庆定金,但遭到拒绝。经习水县消费者协会调解,工作室负责人从微信联系投诉人王某如数退还定金。
这是一起预付式消费,因不可抗力而引发的消费纠纷典型案例。《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1)项明确了“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二:
快递茅台酒损毁 按市价获赔偿
2020年7月6日,何某某在仁怀市茅台镇椿树村兰家湾组148号的贵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便民点邮寄3件贵州茅台酒(飞天53度、500ml、1×6、带杯),运输过程中破损5瓶。何某某多次致电顺丰速运公司协商按市场价赔偿,遭到拒绝。经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多次调解,由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向何某某赔付8940元。
这是一起快递物品损毁赔偿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案例三:
房开商霸王条款侵权 消费者退回选房款
2020年1月9日,消费者陈某在道真自治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交付现金3万元,与销售商签订了“选房协议书”,订购房屋一套,按规定时间(7日内)交足5万元后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事后因无法交付后期的购房费用,多次找房开商协商退回3万元购房款无果。经道真自治县消费者协会调查,该房地产建设项目尚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属于违规销售房屋的行为。房开公司接受调处意见,退还消费者3万元的选房款。
这是一起因预付定金引发的消费纠纷典型案例。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特别是格式合同,要十分小心,不要急于签订合同,要仔细阅读合同的相关条款;如遇有不公平、不合理条款的格式合同要提出修改,或谨慎签订,特别是要交定金的格式合同更是要小心谨慎签订。
案例四:
化妆品过敏引纠纷 获3万元赔偿
2019年7月6日,消费者周某在凤冈县龙泉镇斌鑫路“YHB年轻化管理中心”店购买“蒂秀雷斯”系列化妆品,使用至2019年8月中下旬发现面部皮肤开始发黑。2020年3月4日去贵阳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被告知为化妆品导致皮肤过敏,治疗难度较大且不一定能完全恢复。经过凤冈县消协工作人员调查,该店在给消费者介绍、使用化妆品的过程中,没有对消费者是否化妆品过敏进行过敏测试,导致消费者皮肤受到了伤害,经营者一次性补助消费者3万元人民币。
这是一起美容伤害引发的典型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案例五:
买到霉变火腿肠 获万元赔偿
2020年5月8日,袁某在正安县凤仪镇某超市以9.9元购买了一包双汇火腿肠(10支装)。其中一支有霉变现象,且被两个小孩食用了一部分,其余的均也被污染。袁某通知超市后立即将两个孩子送到县医院检查治疗,超市只负责了医疗费,拒绝赔偿。2020年5月22日,袁某向正安县凤仪镇消协分会投诉。经过反复协商调解达成协议,被投诉人合计赔偿10956元。
这是一起食品安全引发的消费纠纷典型案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四十九条、五十二条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袁某提出的赔偿诉求是合理的,该超市理应赔偿袁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和误工费等损失。
案例六:
消协及时上门维权 助农复耕复产
2020年2月15日,吴某某在新蒲新区永乐镇骊龙街上经营户郭某某处购买了一台旋耕机,刚使用几天就出现故障,怀疑旋耕机存在质量问题。销售商拒绝更换,也不承认维修,故于2020年2月26日通过12345电话平台投诉。
新蒲新区消费者协会查明导致故障原因是该型号旋耕机小部件悬挂体设计强度不够,经调解,涉诉旋耕机的上级经销商无条件给消费者旋耕机更换加固型悬挂体,并将店内所有该型号的旋耕机更换加固型的悬挂体,保障消费者能及时春耕。
这是一起农村消费引发的消费纠纷典型案例。依据《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存在本规定范围的质量问题的,修理者一般应当自送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理工作,并保证正常使用。”第二十六条规定:“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农机用户凭三包凭证在指定的或者约定的修理者处进行免费修理,维修产生的工时费、材料费及合理的运输费等由三包责任人承担;符合本规定换货、退货条件,农机用户要求换货、退货的,凭三包凭证、修理记录、购机发票更换、退货;因质量问题给农机用户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依法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案例七:
梯子不合格被摔伤 获1.7万元赔偿
2020年7月30日上午,卢某在红花岗区某某工具店内购买梯子一架,拿回家使用时梯子突然弯曲变形,导致其掉落摔伤,到医院住院治疗。第二天,卢某的家属来到红花岗区消费者协会延安路分会投诉,要求商家进行赔偿。经调解,经营者支付卢某17000元作为身体损伤的补偿费用。
这是一起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引发的消费纠纷典型案例。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等规定,销售者向消费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是合理合法的。
案例八:
美容不成引纠纷 消协帮助获赔偿
2020年7月15日,金某到习水县朱儿美妆室做双眼皮美容术,手术后发现眼睛红肿、下垂、瘢痕严重等症状。2020年8月3日向习水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朱儿美妆室退还所预付的4800元美容费,并负责恢复眼睛治疗费用和赔偿眼睛恢复期的务工费。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朱儿美妆室退还投诉人预付款4800元,补偿投诉人自行到医院治疗费用18000元,补偿误工费1050元,三项合计23850元。
这是一起由美容消费伤害引发的消费纠纷典型案例。朱儿美妆室在朋友圈的广告语使用“独家技术”“肯定疗效”等,同时,美容场所、技术(师傅)等不具备国家相关要求,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之规定,因此,依法应予以退款和补偿。同时,涉嫌违法行为移送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案例九:
积极化解群体投诉 构建和谐社会
2019年12月15日,赤水市消费者李某春夫妇到赤水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在装修房屋使用习水西南水泥的过程中,出现瓷砖变形、掉落、粘贴不紧情况,要求水泥厂方赔偿相关损失。2019年12月16日至19日。李某鹏等22户使用习水西南水泥进行房屋装修的消费者也联名到赤水市消协进行了投诉。
经相关机构专业检测,该批次水泥质量合格。由于当事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赤水市消协组织多次调解,基本达成协议:由西南水泥厂视水泥用户购买水泥的多少和受损大小对消费者作出一定的经济补偿。截至2020年6月20日,习水西南水泥厂对因使用西南水泥造成房屋装修受损的22户消费者共计补偿金额91600元。
这是一起典型的群体投诉案例。本纠纷涉及的水泥在现有检测手段条件下检测不出质量问题,但消费者使用产品过程中确实出现了问题,让消费者利益受损。因此,当事双方都有事实和理由需要或不予赔偿的基础。赤水市消费者协会本着“人民为中心 消费者优先”的宗旨,通过不懈的努力,终于圆满调处此纠纷。
案例十:
买到6瓶假茅台酒 获退赔5.3万元
2020年6月5日,马某某在湄潭县华联小超市唐某某处以13000元购买了贵州茅台酒1件(6瓶装,500毫升/瓶),后认定为假冒产品,要求经营者唐某某赔偿无果,于2020年6月23日到湄潭县消费者协会投诉。
经鉴定,该酒确系假冒产品。通过多次沟通和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经营者唐某某一次性赔偿消费者马某某4万元,退还1.3万元购酒款,双方不再为此事发生任何争议。同时,将唐某某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移交相关部门立案查处。
这是一起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